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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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 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实 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 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 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有利于资源 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 能的原则,并按本办法规
2、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四条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 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 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 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 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经批复同意后, 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 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 理。造
3、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对变更费用进行复 核。第五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区发改委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对超概算工程变更的 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资金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技术指导,对归口管理单位的工程 变更进行审查Q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施工工艺、施工条件、质量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实际价款与合同价款发生增加或 减少而引起的变更,包括:(一)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调整建设规模、建 设标准、使
4、用功能等发生的变更;(二)设计或清单编制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设计错 漏、施工图完善、设计规范调整等发生的变更;因工程量清单 误差或漏项发生的工程变更;(三)施工现场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施工质量或安 全需要变更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发生的变更;因不可预见自 然因素或工程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发生的变更。第七条 不超概算的工程变更按照额度分别由建设单位、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区政府分管领导等批准,标准按下表执 行:合同价款建设单位审查 批准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政府 常务会审议400万元 以下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10万元以下且 累计变更金额在 合同价5%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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