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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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 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 监管机制,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诚信行为,促进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西壮族自治 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我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严重违
2、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以及信用激励和约束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我区有关文件对药品安全 信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安全信用是指药品安全信 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药品安全法定义务、履行 约定义务的状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包括在我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 营和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依法归集的 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 观数据和资料,包括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和药品安全市 场信用信息。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 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药品安
3、全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药品行业协 会、商会和其他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 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 管理活动中产生、依法获取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五条 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主体参与、政 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 惩结合的原则。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安全 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自治区药监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 设、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监管事权相关的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 设及药品安全信用
4、管理。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 督和指导。第六条 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 神,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行业规约,诚 信履约、公平竞争。鼓励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 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药品安全信用风险。第七条 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公共信 用信息目录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监 督检查信息、违法信息和其他信息等。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行政许可、 产品注册、备案等信息,以及其有关负责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第九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各类监督检查结
5、果、质 量抽检等信息。第十条 违法信息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违反药品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的信息。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一)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 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被查封物 品的;(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鼓励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主动申报药品安全市 场信用信息和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药品安全信用主体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一)在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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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品 安全 信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