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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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 中”)的管理,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 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临床、口腔、 公卫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业的临床类别全 科医生。非中医类别医
2、师在广西参加西学中培训及开展中医 诊疗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 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坚持 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医疗机构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 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 百姓健康权益。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 全区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分类培训、基地化管 理、模块化学习的西学中管理体系,提升全区医疗卫生队伍 中医药服务能力。第五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全区西学中培训的组织 管理,负责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 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西学中
3、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负责培训学员的资 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培 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 指导,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培训师资等管理工作。第八条 培训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无国家中医住培基 地的地市,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 的医疗机构,报自治区中医药局确定为培训基地。鼓励中医 药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共同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具有中医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 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的 师
4、资条件。培训基地应加强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培 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对象的 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培训基地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 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后公开招收学员。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 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 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十条 西学中培训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 的培训考核方案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培 训学时,不得更改培训方式。西学中培训按以下两种形式进 行:一年制线上培训:学员线上学习中医学概论和中 成药临床应用共50学时。二
5、年制培训:由培训基地组织学员线下理论学习和临床 实践共1890学时。第十一条 学员结业考核合格者,线上下载西学中结 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后总培训 时长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 程管理。(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临床实践安排 和考核表、理论考核记录等。(二)加强过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 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学习笔记及学习心 得、临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要 进行一次结束前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临床实践考 核由培训基地的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在出勤情况、 基本理论和基本
6、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S)强化效果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积极开 展培训教学评估,组织填报课程反馈表,并做好评估结果的 运用。第十三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通 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培训 基地资格。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四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 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接受的教 育或培训方式,结合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 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五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
7、医医学 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或已取得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出师 证书、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 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 医师相应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六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 门开展的一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执业范围 内开具中成药处方。第十七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 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的二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 应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 其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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