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3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四章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第五章投资管理第六章债权管理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八章征地补偿款管理第九章资产管理第十章收支管理第十一章收益分配管理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 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 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广
2、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 府令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 财农(2022) 10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穗财规字(2023) 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以集体资产出资 成立的全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成立的旧村改造项目公司,其资产 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
3、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第四条【监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 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 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 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权、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区农业 农村局或者镇街负责组织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区农业农村局或者镇街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 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 行审计。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区、镇街、村社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 导和协调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镇街对本辖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委托 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履职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或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机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以下简称 监事机构)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第八条【重大财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 策执行“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 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
5、兴 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 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A)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 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 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各镇街应当结合“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工作制度,指导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确定重大财务事项的金额或标准。第九条【成员(代表)大会职责】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6、一)审议、决定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 人员薪酬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审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三)对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 质询和改进意见。第十条【理事机构职责】理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 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根据内部工作人员 薪酬制度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 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机构提
7、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 项。第十一条【监事机构职责】监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 括:(-)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 为,对损害本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 理事机构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 议;(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 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社(理事)
8、长或者理事机构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 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 督事项。第十二条【代理机构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和出 纳业务实行代理制。镇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镇 “三资”中心代理。街道辖内经济联合社及其全资公司会计业务委 托街道代理;街道辖内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会计业务委托经 济联合社或者街道代理。全区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的出纳业务委托经济联合社代理。镇街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出纳业 务。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人员岗位
9、设置、任职条件及禁止性规定】 代理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员、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可设报账员。代理机构会计员、出纳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条件须符合区 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镇街制定的任职条件,录用人员名单需要报 镇街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及与其 存在近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代理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及出纳业务。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职责】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 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 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
10、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第十五条【会计代理人员职责】会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 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以及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 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四)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第十六条【出纳员职责】出纳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 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11、三)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收 支,并向镇街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十七条【报账员职责】报账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 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二)负责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工作;(四)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每月20日前到代理机构领 取财务公开报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单位负责人审 核签名后,一份归档、一份公布;(五)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收 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 在问题。第十八条【会
12、计、出纳工作流程】报账员应在月底前将单据 提交至出纳员,出纳员在每月5日前(如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 自然顺延)结清上月度账目,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 件1),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送会 计员进行核算处理。会计员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度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 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登记、编制工作,并 形成财务公开报表材料。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人员交接】代理机构应保持财务人员相 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调离财务人员的,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办区“三 资”平台用户新增及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培训要求】各镇街应定期
13、组织财务人员 进行工作交流,加强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沟 通,及时了解村社的业务情况,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各镇街应每 年组织会计员、出纳员及报账员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一条【预决算编制主体及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实行预、决算制度。经济联合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合作 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实 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 制年度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 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预决算编制内容】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
14、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 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 (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 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 支出。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调整要求】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草案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 调整,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决算审议】每年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 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预决算存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 告经成员大会
15、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须送镇街存查;财务 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向会计代理机构报备。第四章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第二十六条【资金筹集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 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 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 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第二十七条【政府投入或接受捐赠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围,按 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 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 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 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 议的约定使用。第二十八条【资金筹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 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 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 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 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 产负债表单独列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 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