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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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信用修复的定义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 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 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 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 关部门共享。二、信用修复的对象(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 事人;(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并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处罚信息的当事 人。三、信用修复的条件(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
2、 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4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 情形。
3、L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 龙江)公示的行政处罚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注: 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 244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按照减轻、从轻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 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 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 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4)未在经营异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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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 信用 修复 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