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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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 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 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各司 其职、相互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依法做好 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 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社区矫正机构 委托,承担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等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 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 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 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失联查找、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终止矫正、解 除矫正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 信息化水平。第二章决定和接收第一节调查评估第五条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或者罪犯判处管制、宣告缓 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 查评估。
3、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为港澳台籍、外国籍或国籍不 明的,应当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拟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的,监狱应当委托社区矫 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拟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 所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 行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拟确定 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 评估。第六条委托机关在委托调查评估前,应当核实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的居住地。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经常
4、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 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有合法住所且已经或者能够 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固定住所。本人有合法 稳定工作、固定收入,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 愿意为社区矫正对象生活提供经济支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 固定生活来源。委托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时, 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的意见。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居住房屋所有或共有不动产权证; 已经或者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单位 宿舍可以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工作单位证明;为社区矫正 对
5、象提供固定住所的人员的房屋所有证明和意向证明;社区 矫正对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居住证等。第七条委托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居 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送调查评估委托 函,并附带以下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复 印件;(二)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监狱委托时,应当 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 罪犯服刑表现材料;(三)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委托机关还应当附带由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监狱、看 守所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出具的生活不能自理 的证明材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的居住、
6、户籍情况证 明材料。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委托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 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姓 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罪犯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调查评估的, 还应当注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评估手续,不 得将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社区矫正机构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转递的委托材料。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材料后、开展调查评估前,应当 通知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委托机关、委 托时间、调查期限,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7、罪犯的基 本情况、所涉罪名等。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需要,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以下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一)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学习或者工作生活情 况、主要经济来源等;(二)居所情况,包括有无固定住所,居住房屋的权属 性质和居住状况等;(三)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对适 用社区矫正的态度、邻里关系、社会交往等;(四)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包括犯罪前在社区的主要表 现、有无不良嗜好和行为恶习等;(五)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六)村(居)民委员会意见;(七)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包括是否达成谅解、 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等。因被害人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丧失
8、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调查被害人意见的,应当调查 其近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意见;(A)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建议禁止的事 项;(九)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保证人是否具备保 证条件;(十)其他需要调查评估情况。第九条调查可以通过走访、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调取 相关资料、商请相关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查等方式进行。调 查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派出 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等。若被害人与拟适用社 区矫正对象在同一社区生活的,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对于采取走访、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的,调 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核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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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社区 矫正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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