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执 业、保障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 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 患者隐私。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2、干扰或者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 位,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 康事业投入机制,将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发展经费纳入本级 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 式举办医疗机构,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规范民营医院 发展,满足公民的健康需求。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医保、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中医
3、药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 责,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长三角区域内 医疗机构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 卫生健康一体化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卫生健康事业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第二章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 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4、康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做好规划制 订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医院,提供急危重症、疑难 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等服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 保健机构等,提供综合性和专科医疗等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 病转诊等服务。第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 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5、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审查批准权限规定如下:(-)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 院、省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等;(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急救中心、市临床 检验中心等;(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急救站等。第二款以外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 业登记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 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 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 机构
6、,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设置主体相关证件等。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两年, 100至500张床位的为两年六个月,超过500张床位的为三年。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被吊销执
7、业证书的,或者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 医务人员;(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五)被开除公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诊所等国家规定实行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可以执业。具体 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审批权限划分如下:(-)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