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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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 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举行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 动。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四川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四川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四川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 会及其
2、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 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 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 举办创造条件,鼓励融入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 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各自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竞赛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赛前 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办。(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规定获得国家体育总局 或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体育赛事,申办成功后,须向省体育局报备。(二)
3、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省体育局共 同主办但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活动,原则上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 体育局报备。(三)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主 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 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体育局统一上报 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 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五)参加以上体
4、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 请的原则办理。第七条申办全国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 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向省体育局报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 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申办。各地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 定申办办法。省体育局、省政府其他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以及省体育局相关单位、体育协 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区域的体育赛事活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 可直接向主办方协商举办。第九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举办列入国家体育总局
5、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 表机构,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二条 需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赛事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安、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应符合以下规范:(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
6、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 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A)由省体育局及其相关单位、全省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 动,名称中可使用“四川”“四川省” “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四条 除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 明确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赛事活动外,其他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原则上不作主 办单
7、位。市(州)、县(市、区)举办的赛事活动,严格控制省体育局作为指导 (支持)单位,确需作指导(支持)单位的,需按程序上报。第十五条 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赛事活动组织 计划(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或活动方案、经费来源等)。赛事活 动举办前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 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和裁判,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 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不少于20日发布赛事文 件(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 惩办法
8、等基本信息),并通过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 开赛事信息,其他赛事活动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 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规范制定赛事活动“4+1+1”机制,(赛事 活动组织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安全防控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医疗保障救治工作方 案、赛事活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赛事活动组织风险评估、赛事活动“熔断”机 制。),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第十七条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 所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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