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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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为深入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 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 拓市场,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 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一、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给予投资奖励。市外新引进的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市 工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的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内项目)符合落地园 区产业引导方向项目投产入规后单个项目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发展具
2、有明显带动 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二)给予技改补助。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 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 (含入库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 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 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三)支持
3、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 排一定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 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三、支持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四)鼓励租赁标准厂房。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 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 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 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 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 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
4、米月,增加部分 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五)鼓励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的生产 制造类工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 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 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 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 核兑现。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六)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 为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 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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