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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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 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 监督员),是指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开展义务监督的人员。社会监督员 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一)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学习掌握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 务的有关制度规定;(二)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三)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运营管 理、服务质量 安全管
2、理等方面或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四)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二)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四)本人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第五条 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建立社会 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选择:(一)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二)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三)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五)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六)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第六条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 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履行义务 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信函邮寄 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第九条民政部门可适时通过组织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邀请社会监督员 联合实地走访、现场调研等方式,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监督员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活动,了解养 老服务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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