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公开征.docx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公开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公开征.docx(3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参保登记(5 )第三章 费率管理(8 )第四章申报缴纳(9)第五章协议管理(12 )第六章 待遇资格确认(17)第七章医疗(康复)待遇管理(18)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23)第九章专项费用管理(28)第十章财务管理(29 )第十一章稽核监督(34 )第十二章信息管理(36 )第十三章 权益记录(37 )第十四章附则(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工伤 保险经办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 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 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公务
2、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关于实行工 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 高效、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 改革要求,推动线上服务和线下经办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 下一体化经办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不 断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 质量。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和辅助器 具配置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 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3、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 申报缴纳、协议管理、待遇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管 理、伤残(亡)待遇管理、专项费用管理、财务管理、稽核 监督等。本规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本规程所指相关材料,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或部门间数据 共享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需重复提供。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以政策标准统一为基础、 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基金保障和安全为目标,统一和规 范全区经办管理服务。自治区级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 督全区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区内控和稽核等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负责统筹
4、全区工伤预防工作;参与制定基金预算、 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编 制、汇总全区基金财务、统计报表;负责自治区本级工伤保 险业务经办服务。盟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 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费率浮动和待遇核定管理;负责管理 本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实施;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 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经办盟市本级工伤保险业务。旗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工作;负责编制、上报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待遇 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负责稽核内控、咨询、查询和举 报受理。第六条工
5、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伤 保险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 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保 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第七条自治区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按照自然年度核算。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 至角分。第八条 全区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核心业务经办系统, 与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信息平台有效衔接,实现工伤认定、劳 动能力鉴定、工伤经办业务协同办理。逐步建立与外部应用 系统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含电 子社保卡,下同)作为参保人员身份凭证,逐步利用社会保 障卡银行账户实现工伤保险
6、待遇的社会化发放。第九条全面推行“网上经办”和“一窗受理、后台分 办”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经办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根据 经办环节和业务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初审、复核、审批岗位, 实行经办风险岗位控制和不相兼容岗位分离制度。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提供营业执 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对于实行“多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通过跨部门信
7、息平台 数据共享,核实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注册类型等信息。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受理参保职工申报应即时办理,将通过审核的参保人员 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参保生效时间以录入信息系统时 间为准;使用网报系统通过审核的,以网报提交信息系统时 间为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办机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 的交换数据予以变更;未能获取共享信息的,由用人单位提 供相关材料,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工伤保险 自治区 统筹 经办 规程 公开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