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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三)条件申请建立通信、电子行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含校准装置)的条件:(一)经信息产业部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二)具有建立、运行、维护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能力;(H)拟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符合信息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布局要求。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立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2)(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二、受理、审查程序申请人将上述资料及建标相关资料提交信息产业部后,对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 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审查考核或不同意审查考核的意见。(注: 申请人收到同意考核决定的,应当到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审查考核所需时间依法不计 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三、决定程序信息产业部在收到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后十五个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十 五个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
3、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备注准予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5年。序号0910项目名称 信息产业部通信电子质量检验机构审批设立和授权 即:承担信息产品技术方案验证、信息产品鉴定检测、信息产品质量仲裁检测、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 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质检机构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4、许可条件申请成为通信电子质检机构信息产业部质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第三方的公正性地位;(二)具有法人资格;(二三)具有承担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场所、检验仪器设备;(四三)具有按规定要求承担检验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规范;(五四)检验范围覆盖信息产业相关的技术和业务领域,专业能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范围符合信息 产业技术和业务发展要求,专业能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六五)每项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国家质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每项业务领域至少有 2名具有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七六)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
5、通过国家计量 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部通信、电子质检机构的申请书;(二)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受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信息产业部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产业部应 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决定程序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
6、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 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技术考评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 限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核准其承担检验的业务范围,发出批准证书,并授权准 予其使用审查认可标志。经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变更程序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质检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拓展检验业务
7、范围,应提前三个月3个月向信息产业 部提出扩项申请,经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技术考评合格并批准后,方可承担新增项目的检验工作。备注1、部通信电子质检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5年,。有效期届满,通信电子部质检机构应提前三十日30 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更查换证申请。质检机构超过证书有效期而没有提出复查换申请的,信息产业部将注 销质检机构的批准证书,质检机构应当随即停止使用审查认可标志。2、在本规定规定实施前,已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质检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1年内 办理复查换证手续。3、信息产业部应公布经批准的通信电子部质检机构名录和业务范围,统一发布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检验 结果。序号101项
8、目名称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设立审批法律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许可条件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二)在军工电子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军工电子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在某地区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三)应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认可资格,并能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试运行。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军工电
9、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有的军工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 试能力领先或有特色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空白等;2、对外服务范围,服务情况的预测分析;3、申请单位通过有关认证、认可的情况,并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体系及试运 行情况等。(二)其他有关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2、电子二级或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书及认可证书等复印件;3、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4、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
10、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二、受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信息产业部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 产业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 材料之口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 属于信息产业部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决定程序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20个工作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11、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但 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备注凡需申请成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原电子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在本规定施行后重新审批确认。序号112项目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
12、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条件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H)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四)有
13、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五)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资源:(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 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IooO万元人民币;(H)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
14、员;(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 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1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 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免印件;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 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 会计资料: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 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 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