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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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 使用质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伤 预防,促进安全生产,更好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降低用人单 位负担,分散企业用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 72号) 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
2、 施意见(川人社规(2023) 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行 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具体见附 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行业分类重新 划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 率(以下称基准费率)。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 别为:0.2%、0.4%. 0.7%. 0.9%. 1.1%、1.3%、
3、1.6%、1.9%o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全 省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基准费率实行动态 调整。(一)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时,可在现行基准费率 的基础上下调50%;(二)可支付月数不足24个月但高于或等于18个月时,可 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三)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但高于或等于12个月时,不 作调整;(四)可支付月数不足12个月但高于或等于9个月时,在 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五)可支付月数不足9个月时,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上调50%o第五条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 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
4、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以 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 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 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o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按自然年度浮动,每年浮动一次,从 每年1月开始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不实 行费率浮动,仍执行基准费率。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 支缴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
5、(一)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 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用人 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三)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 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执行基准费率;(四)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 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五)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本年 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
6、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标 准基础上,对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达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及 以上的用人单位,再进行如下调整:(一)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用人单位,本年 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执行基准费率;(二)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 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三)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至基准费率120% 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本办法所称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 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
7、缴 费人数的比例。本办法所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自然 年度内,全省参保缴费人数中,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的占比。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有发生1例及以上接尘工龄不足 5年的劳动者新发职业性尘肺病,或新发生3例及以上职业病情 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有效 期内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未 超过100%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 (一类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下列标准调整:(一)持有效期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本年 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二)
8、持有效期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 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 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 生产条件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 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 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被卫生健康部 门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健康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未超过 100%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类 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下列标准调整:(一)省级及以上健康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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