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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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816037湘建城(2018)7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1年1月19日印发了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该文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联系人:戴伟07318895006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
2、理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确保照明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维护和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
3、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州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队伍建设。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笫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4、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度水平、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大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审查涉及城市照明设施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管理维护单位意见。城市街区、道路和重要建(构)筑物,可以单独编制其照明设施的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纸。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
5、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城市照明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管理维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
6、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鼓励社会资金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第三章节约能源第十四条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对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测试与评估,按照实测效果对测试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估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第十五条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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