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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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开发利用行为,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本省海域使用权收回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障权益、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海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海域资源低效利用退出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一)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连续闲置满
2、2年的;(二)以非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虽然期限未满,但不再使用的;(三)海域使用权人应按年度逐年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但在期限内拒不缴纳的;(四)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收回的;(五)海域使用合同约定需要收回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责任分工)原批准使用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情况的调查、闲置认定、协商、制订补偿方案、听证、海域评估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其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相关文书的报送和下达。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收回海域的
3、海域使用金和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调查、清退和补偿等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海域海域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沿海市、县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域使用权的收回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闲置定义)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一)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二)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不含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税费)不足总投资额的百分二十五。(三)对于填海和构筑物建设项目,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已动工开发,但实际填海面积或构筑
4、物建设面积少于已批准海域面积的三分之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闲置期间)闲置期间是指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连续满2年。闲置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期间中断。从中断情形消除之日起闲置期间接续计算:(一)实际开发使用的海域面积已达到开发使用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二)已投资的金额(不包括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相关税费)达到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四)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第七条(平台预警)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信息统一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经平台预警取得海域使用权满2年的项目,原审批用海的人民政
5、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启动海域调查程序。第八条(海域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取得海域使用权满2年的项目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确定涉嫌闲置用海项目清单,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海洋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所在乡镇政府等参加。对于历史海域使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收回的,可以纳入闲置用海项目清单一并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第九条(调查通知)对涉嫌闲置的用海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海域使用权人身份信息、海域开发使用情况、涉嫌闲置的事实和依据、调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之
6、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海域开发使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十条(调查措施)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闲置海域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处置原则)因海域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因政府原因或双方原因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7、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第十二条(个人原因)海域使用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海域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海域闲置:(一)海域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怠于开发使用满2年的;(一)海域闲置未满2年期间,因海域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海域转让、出租、分割、合作开发、权益分配等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影响海域开发建设的;(S)海域使用权人因资金被冻结、破产重组、因司法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与他人因民事债权债务纠纷被司法查封,导致未开发使用的;(四)因法院生效司法文书、仲裁文书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致使不能开发的;(五)海域使用权人因申请调整规划
8、条件、建设方案等自身原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六)海域使用权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已经具备开发条件,但非因政府原因造成海域闲置后,宗海所在海域的涉海规划依法调整;(七)海域闲置存在政府原因形成之前,已经符合闲置海域认定标准的。(A)其他未被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的。第十三条政府原因)政府因行政管理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海域闲置:(一)因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依法修改,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依法变更,造成海域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使用的;(二)因国家或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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