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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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本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下空间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区域内地表以下
2、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结建地下空间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开发理念】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需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国防、市政、交通、公共停车场、防灾减灾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住
3、宅地下停车场(库)等非公共配套设施。第五条【部门职责】地下空间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原贝1负责地下主要功能管理的相关部门是地下空间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销售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地下空间监督管理。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交
4、通以及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与道路、公路一体化建设的地下空间管理。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公共广场、公共绿地、道路挖掘等相关的地下空间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应当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六条【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执法、公安、市政、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
5、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社会资本投资利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分类及原则】地下空间坚持竖向按浅层、中层和深层统筹规划、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落实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第九条【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
6、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系统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依法履行批准程序,相关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第十条【规划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包括总体、片区和地块三个层面。总体层面应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战略、总体管控要求、总体规模、空间布局、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范围等内容。片区层面应包括地下空间范围、使用功能、开发深度、互连互通及地上、地表、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等内容。地块层面应包括地下空间分层使用功能、开发深度、退线要求、建设配套、地面出入口位置、连接通道出入口方位要求等。第十一条【特殊区域规划】对涉
7、及学校、影剧院、公共交通、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安全和发展需要,单独规划特殊用途、特殊时段地下通道及设施。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规划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用途或使用功能、建设范围、开发强度、建设配套、开发深度、出入口、互连互通及连接通道出入口位置要求等,作为地下空间供地文件组成部分。第十三条【连片建设】鼓励区域性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建设;具备整体连片开发条件的地下空间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8、不包括市政及地表建筑所敷设的管线)。除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城市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地下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授予不同开发主体。第十五条【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特殊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已建成的地表建筑对应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用地使用权取得特殊规定】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配置:(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二)用于工业、商业、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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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地下 空间 开发利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