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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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
2、备等方面标准一致的食品销售直营连锁企业,或者连锁门店的经营项目,菜品工艺流程及厨房内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直营连锁企业以总部(含区域总部)申领新增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实施许可。三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信息正在被公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摊贩、小餐饮按照地方法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
3、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
4、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
5、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
6、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省外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本省经营的、省外食品经营管理者在本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自动设备放置地点等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
7、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推进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水平。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及其它食品经营形态的,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8、企业等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为许可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具体见附件1,附件2)。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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