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4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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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二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o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第七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认缴出资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股东姓名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货
2、币*万元*货币*万元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用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加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3、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
4、权力。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有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
5、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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