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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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朝医药学,保障和促进朝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朝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朝医药是中医药的组成部分,是朝鲜族在传统文化和医药理论基础上,传承中医药学精华,以“天地人”三才为理论指导,“辨证辨象”结合论治为临床特色的中国传统民族医药学体系。第四条发展朝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朝医药特色和
2、优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利用自治州朝医药资源,促进朝医药产业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柱。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朝)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朝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朝医药管理体系,科学设置朝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朝医药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朝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朝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朝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朝医药发展经费,将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用于扶持朝医药基本医疗、科研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保护与宣传等重点建设项目,并逐年增加。构建多元化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朝医药事业。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朝医药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协同创新,共同建立科学研究基地,实现朝医药”产、学、研、医、用”一体化,促进朝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支持运用现代化技术和工艺,研究开发具有朝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制剂、成药等,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朝药品牌。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医医疗服
4、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中(朝)医医疗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朝医医疗机构。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朝医药科室。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朝医医疗机构和设置朝医药科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立朝医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朝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和康养于一体的朝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朝医药服务。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朝医药在养老、治未病、智慧医疗等领域的医疗服务,探索朝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
5、,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建设高质量的基础理论教学、临床教学、基本实践技能培养、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培训和师承教育融为一体的朝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朝药种植、朝药生产加工等专业。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保护名老朝医药专家工作,总结和继承国医大师、名老朝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将师承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朝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造就一批朝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朝医培训和考核合格,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朝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三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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