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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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服务行为,推进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通过构建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规范估价机构的估价经营行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为的估价机构的信
2、用信息实施集中管理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作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行政监督管理的依据。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在房地产估价等经营行为中形成的与估价机构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区外入桂估价机构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条款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严格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引导行业估价机构良性发展,形成优胜
3、劣汰的竞争环境。加强与各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平台、政府采购、征收、司法、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估价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库;指导、监督各市、县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估价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统一建设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公示、发布信用信息。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估价机构信用
4、信息出具评价意见;负责异议复核;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所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的收集、审核、变更和评价;负责有关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第五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估价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公布等工作;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报告质量、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遵
5、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认定与采集第七条估价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三类。(-)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估价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其他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务、经历等有关信息;(二)优良信息主要包括:估价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荣誉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
6、府、有关部门、省级估价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或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著作或承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估价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情况等的超标准加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优良行为信息的有关信息;(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估价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信息、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业务规范的行为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的信息、估价机构不上传
7、或上传监管平台的估价报告存在完整度缺失的行为信息、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及惩戒规约做出的处理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有关信息。第八条估价机构基本信息由估价机构负责填报(详见附表1),由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估价机构基本信息古价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新的信息并重新提交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估价机构因基本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更正导致估价机构信用评价错误的,由估价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估价机构优良信息(详见附表2
8、)由估价机构申请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估价机构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报送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估价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条估价机构不良信息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记录,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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