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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监理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
2、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 “地方法规和规章”
3、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及特性4 .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5 .工程总工期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
4、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合同条款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通知与联系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
5、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2 .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3 .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5 .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
6、和责任1 .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2 .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3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4 .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
7、质量终身负责制。5 .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6 .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7 .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8 .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
8、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9 .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10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11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
9、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3 .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14 .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1 .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2 .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3 .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
10、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4 .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5 .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6 .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7 .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8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
11、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9 .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1 .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2 .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3 .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4 .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6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7 .按照安全和优
12、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8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9 .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10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11 .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12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3 .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14 .工程
13、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15 .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16 .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1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2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3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4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5 .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6 .有权要求
14、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二条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由发包
15、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2 .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3 .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4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第十六条特殊条款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1 .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2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3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