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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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3)1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各有关处室根
2、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的抽查检查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检查对象既可以包括企业、注册人员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工程项目及行为等。第五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全过程公正监管,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行“清单之外无抽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深度融合。第六条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
3、全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研究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协调各成员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厅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处,房产处、质安处、科技处、村镇处、消防处、城建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做好与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满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需求,实现监管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为实施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一单两库”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有关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报厅领导组办
4、公室统一汇总印发。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家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厅实际,由各有关处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厅领导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有关处室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
5、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和数据对接等方式建立,确保检查对象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确保应纳尽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实行“普通+专业”模式,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第十条各有关处室应当根据监管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抽查工作指引,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第三
6、章抽查计划第十一条各有关处室应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二)覆盖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保持检查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三)推进“综合一次查”、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四)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五)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第十二条各有关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7、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厅领导组办公室,由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抽查检查第十三条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安排,发起处室会同参与省直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抽查计划安排,各有关处室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要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等。充分考虑抽查检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抽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上级部门管辖的抽查事项,可
8、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对于跨区域抽查事项,可以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协同检查。第十四条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应当依托省级平台,录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会同参与省直部门启动抽查任务,设定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与参与部门分别匹配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五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实际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可以利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二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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