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概念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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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概念的解读安全生产法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描述有14处之多,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收到有关部门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甚至还没弄清楚隐患在哪里,处罚依据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是违法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如一旦发现就立即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接到报告的部门不依法及时处理也是违法的,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注意,接到了报告或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其行为就是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若不及
2、时处理的也是违法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注意并不是行政警告或记大过之类的处罚,而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我们有关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有关的处理结果。再看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如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否则也是违法;如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多次受行政处罚的,更严厉的措施是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这么多重大事故隐患,有多少企业一年内或多或少地有三、四次
3、被查到重大事故隐患,受到了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多次后吊销营业执照,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任职相关行业。可见,安全生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处罚是严厉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官方正式的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一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隐患的定义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并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4、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很显然,前者定义和后者定义是有区别的,前者以隐患造成的结果来定义,后者以隐患的整改难易度来定义。如果以隐患造成的结果定义重大事故隐患,几乎所有的隐患都有可能是重大事故隐患。因为所有隐患都有可能造成事故,而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结果是不确定的,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例如违规动火作业,有三种可能,一是不一定发生火灾,二是发生火灾损失很小,三是有可能酿成重大的火灾事故
5、。现实中,绝大多数隐患都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是看不到事故造成的结果的,都有可能造成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因此说所有的隐患几乎都可称之为重大事故隐患。但是,如果按隐患整改难易度来看,可能相当多的隐患又不能称之为重大事故隐患,因为相当数量的所为重大隐患整改并不是很难的,按此定义又只能是一般事故隐患。还是以违规动火作为例,如动火作业时发现没有动火证或没有监火人员,或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均可进行相应的整改处置,很快达到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现在不少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不是那么难以整改,只要发现大部分是可以立即整改的,不需要停工停产进行整改,即可或稍加努力就可以整改完毕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此看来,现在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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