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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褒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宾阳县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8)144号)、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南府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和宾阳县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具有方向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第三条宾阳县教学成
2、果等次评定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两类。其中,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第四条宾阳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等次。第五条已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教学成果等次的成果,如内容基本相同或在实践研究中无新的突破,不列入评审范围。第六条个人申报宾阳县教学成果,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单位申报宾阳县教学成果,一般为单位成员集体完成的项目。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派员主持并直接参与了成果的
3、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鼓励跨学校的成果申报。第七条基础教育类和中等职业教育类等次评定,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或业务主管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宾阳县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逐级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第八条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由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结果报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推荐县级教学成果等次,应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农村乡镇学校倾斜
4、,对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从教的教师针对本地教育教学特殊问题而产生的、适合本地教育教学实际的成果,在水平相同时可优先获奖。第十一条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定前成立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基础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类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视情况分学段或学科再设评审小组,如不设评审小组,由评委会承担评审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研究决定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评委会职责:审定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复审并提出评定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为
5、完善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评审小组职责:对各自学段或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成果等次进行初评,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初评结果、理由及改进建议。第十二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委本人为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申请人的,不得参加当届评定工作。在评审直系亲属的教学成果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定。会议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小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定等次,应当有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参加。其中,二、三等等次应
6、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一等等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特等等次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对评委会提出的参评教学成果与评定等次建议进行审定。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参评教学成果,应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
7、址和电话。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每2年评定1次,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每届评定特等等次不超过2项、一等等次不超过10项、二等等次不超过20项、三等等次不超过30项。评定结果可以空缺。特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县内首创并达到自治区乃至国内先进水平,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
8、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一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县内首创并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较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较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二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某方面有明显突破,县内或区内有一定影响,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明显成效和重要贡献,达到县内或一定区域内先进水平,能发
9、挥重要示范作用。三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某方面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取得比较明显成效,达到一定区域内较先进水平,能发挥重要示范作用。第十六条获得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由批准单位颁发相应证书。个人获得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宾阳县教学成果择优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南宁市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第十八条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宾阳县教学成果的推广交流工作,把教学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的,由批准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在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