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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宿州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宿州市科技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获奖主体不超过10个。第三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坚持“四个面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鼓励创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宿州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贡
2、献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市奖励委员会设委员79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科技、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五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原始创新成果的;(二)在实施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有重大科技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器件及其系统
3、,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有效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五)在推进双创载体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六)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七)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社会效益显著的;(八)其他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科技贡献的。第三章提名与申报第六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
4、理自荐。由下列单位提名:(一)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四)经市奖励办认定,具备提名资格的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还可以由3名同一行业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联名提名。第七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提名单位(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提名意见,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申报材料应当提供正规的科技查新报告、客观的评价材料、真实的知识产权材料、应用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等附件资料。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申报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未获得新的实质性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申报。第九条市奖励办应当对提名、申报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在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条市奖励办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市奖励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奖励办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并进行考察核实,提出拟奖励主体,并在市科学技术局
6、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Fo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拟奖励主体,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合奖励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该奖励名额不再保留、增补。第十三条经公示的拟奖励主体,原则上不得放弃奖励。对放弃奖励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办提出申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经批准同意放弃奖励的,该奖励名额不再保留、增补。第十四条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励主体名单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研究确定获奖主体。第五章批准
7、与授奖第十五条市奖励委员会将研究确定的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奖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发文对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奖主体进行通报表扬,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获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对象50万元奖励。第十七条对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奖主体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政策、项目、人才、资金、平台等要素保障上优先给予支持。获奖主体相关事迹载入宿州年鉴,获奖个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奖励的,由市奖励办取消其当届获奖资格;已经奖励的,经市奖励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九条提名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骗取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由市奖励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奖主体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奖励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