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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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门、二级非法人独立核算部门及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o第四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
2、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部门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按学校财经制度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
3、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各部门及相关业务经济责任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证明。(二)支付审批。各部门、各专项的审批人应在学校对各项经费使用规定的内容、金额范围内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于超范围、超金额等超其权限的支付申请,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由相应的责任人审批。(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
4、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认真、准确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第十条各部门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三条学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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