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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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
2、综合确定。二、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违规竞标、肢解发包、压缩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3、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项目工地信息公示牌、该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完成日期,并于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不得随意调低房屋交付条件。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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