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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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量落实好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法律援助市域内IO0%通办”和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限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统一全市标准,确保高质量落实市域内100%通办。(一)对符合法定经济困难标准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范围限制。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宜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二)对于在建筑工地、工厂企业及
2、其它市场主体中从事劳动工作的城乡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核查。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特困、失能半失能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核查。(S)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群众: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 .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来源的;3 特困户、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4 .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5 .其他因家庭重大变故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四)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上级发布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事项和范围,未明确废止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均应遵照执
3、行。不同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事项范围不一致的,从其宽者。二、改进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一)加强村(社区)代办提升基层服务1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代办人(村社干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实体化运行模式,并规范设置代办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帮办代办、提供上门服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实地核实经济困难状况,打造群众身边的即时法律援助服务圈。2 .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村社代办人、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并能通过手机、自助机进行代办、帮办法律援助申请的操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并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相关纸质材
4、料。3 .全面落实村(居)法律援助代办人(法律顾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群众,代办人(法律顾问)应当提供上门帮办、代办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上门服务计入该村(社)法律顾问进村服务考核时间(次数)。(二)创新模式提高热线服务质量1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采用“12348”(12345)热线+浙里办“律动浙里”模块在线抢单回复的创新模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热线“7X24小时”服务。每日8:3022:00,回复时间不大于1分钟。前日22:00至当日8:30之间的未回复电话,应当组织值班人员在当日10时前回复完毕。对“12348”热线依托“律
5、动浙里”平台进行线上值班的法律服务人员,按照每回复30个电话折算为1个工作日的值班时间,计入值班人员公益服务时间,并根据绍兴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1O的系数发放1个工作日的基本劳务费。2 .在浙里办“律动浙里”模块在线抢单值班的值班人员,对外统称为XX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员。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热线值班人员的培训,值班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范围及“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限制试点工作要求,主动向咨询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要对值班人员进行依法管理和考核,统筹安排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值班任务,在“
6、律动浙里”平台在线值班完成工作量多的机构,可以相应减轻对其在各类实体平台、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指派次数。3 .加强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的工作落实。对于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的群众,经初步判断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值班人员应当指导、指引当事人申请或者通过平台转单指派流程予以转单办理;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做出解释或告知其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三)规范指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1 .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人员库。法律援助人员库采用公开招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推荐的办法组建,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分类设库,提高指派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7、库实行动态调整,其所承办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核或者接近于不合格(65分以下),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其它不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库,分别停止指派一年、半年并经考核合格才能重新入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 .案件指派实行法律服务机构轮候和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办法,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按机构名单结合各机构入库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单确定轮候次序并依次指派,轮候次序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公开,确保指派公平公正。同时,可以结合以下情况确定优先次序:受援人自主在法律援助人员库内选定承办人的,一般应遵循受援人意愿优先指派,但通常应当减除对承办人的本轮指派。同一受援人的同一案件不同阶段,优先指派给同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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