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
2、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三)大修自住住房;(四)离休、退休;(五)死亡;(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出境定居;(A)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九)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十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三)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十四)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十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3、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提取程序、条件、办理地点及应提供材料第八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二)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账户。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
4、件、办理时限及办理场所:(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2、提取额度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5、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3、办理要件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6、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管理中心需进一步校核真实性的,申请人应配合办理查核手续,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5 .办理场所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管理中心或
7、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办理。职工购房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柜面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且房产信息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可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材料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2、提取额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汕头市 住房公积金 提取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