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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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政法单位依法接受、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问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
2、作衔接,推动两种监督有机贯通,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合力,实现“1+12”监督实效,促进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第三条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衔接,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监督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依法办事,人大的各类监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政法委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依法办事、依规办事,推进党委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坚持以人为本,司法监督要围绕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人民反映最强烈、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和历
3、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群众作用,把监督与支持落到实处,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第四条建立两项监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政法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和县委政法委政治部、执法监督科等人员组成。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联合监督对象:县各政法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司法理念情况,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贯彻执行法
4、律法规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履行相关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等群众满意度情况。(四)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包括落实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上级转办、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等情况。(五)纪律作风文明司法情况,执行各项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执法办案是否存在不公不廉问题,有无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六)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联合监督是推进两种监督有机贯通、双向促进、形成合力的重要举措。每年初,在确定监督对象时,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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