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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材料汇编(5篇)目录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2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73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164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5 .公务用车使用办法30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加强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用车,根据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等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保障范围(一)重要公务用车1参加接待中央部委、省、外市(县、区)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2 .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公务活动。3 ,参加外事活动。(二)应急机要用车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
2、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1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3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三)调研用车1参加市领导带队调研活动。2.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四)远程用车1赶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2.处级以上领导带队赶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活动。(五)其他用车1 .重特大建设项目以及符合上级明确规定的特殊用途等专项公务用车。2 .
3、委机关统一组织的10(含)人以上的集体教育活动。3 .委牵头组织的跨部门(单位)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4 .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第二条用车方式(一)使用车辆包括平台驻点服务车辆和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平台租用车辆。(二)根据上述保障范围口径,在优先保障应急机要用车、控制预算费用、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的前提下,保障委领导工作用车。(三)在车辆调度允许情况下,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的委机关处室市内工作用车。(四)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本市“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五)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路线安排用车,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
4、安排驾驶员行驶到本次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第三条使用办法(一)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调度,根据用车时间先后和公务活动轻重缓急派车。平台驻点服务车辆不得外借。(二)平台租车和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以及保障范围内其他情形用车在半天以上(含半天),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三)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应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应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四)平台驻点服务车辆短途(半天以内本岛)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每次出车,须对派车人、派车事由、出车时间、乘车人、出车地点等进行登记。(五)平台驻点服务车辆驾驶员出车必须根据办
5、公室通知或“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调度安排车辆。固定时间或临时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除外。(六)车队长做好车辆申请、调度和维修、保养、保险、年检、油卡充值等具体事务及费用结报的初审把关工作,及时做好平台租车费用的结算工作。第四条车辆管理(一)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加强日常保养维护,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保管好配备的设备和工具,保持性能良好,整洁卫生,确保安全行驶。(二)车辆需定期保养或因故障需进厂维修的,驾驶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及设备购置审批表,经车队长审核开具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报委办公室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
6、批准后,才能实施维修保养。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不予报销。车辆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车队长联系,经车队长同意后,先维修再补办相关手续。(三)委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选择市本级定点维修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定点维修项目内容包括公务车辆的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四)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认真负责、加强监督,防止维修保养不到位。相关费用应在维修保养结束后*天内及时结报,并附审批单和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维修保养清单等。(五)公务车辆设备设施和工具的购置配备审批按照维修保养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驾驶员管理(一)
7、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准随便外出或串岗,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必要的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制度,长途出车前要确保睡眠充足、车辆准备充分。(二)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长的临时调度和安排,按时准点出车。用车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未经车队长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在外停放。(S)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行车,证件齐全,确保行车安全。(四)委公务车辆驾驶员配备相对固定,驾驶员更换车辆必须经车队长批准。(五)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私自出车和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及费用,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负责。第六条其他要求(一)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和应急值班制度。(二)根据节能降耗有关规
8、定,车队长负责登记汇总委机公务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油耗、维修费用等数据,按季度报委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公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精神,切实加强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运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推进警务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部门职责、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范围(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车主登记为“我市公安局及属下部门”的车辆和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二)公务用车由警务保障室统一进行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对没有配备公务用车内设机构的临时借调警务工作用车,对全局警力紧急调配输送、现场指挥、重大警务活动等用车进行调配。
9、警务保障室建立全局应急司机小组制度,负责统筹全局值班领导司机和全局中巴司机的调度,应急司机小组设在警务保障室。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由监督室负责,监督室对违反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监督落实。(三)各单位实行定向化保障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在警务保障室和监督室的指导监督下指定专人,按照局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集中统一管理。(四)经市车改办核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搭载的专业设备分类,配备给原使用单位。其他公务用车按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局统一进行配给车辆。(五)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必须定向使用,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等使用用途;
10、严禁对车辆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二、公务用车管理、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一)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保管的公务用车调度审批,每一辆公务用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二)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保养由车辆使用所在单位负责,车辆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局机关统一集中到警务保障室汽修组进行维修。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及保养,警务保障室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各单位要管理和保养好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上述产生的相关费用统一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报销。(三)
1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公车的动态管理,使用公务用车需填写3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填报申请车辆号牌、驾驶员、准驾证、目的地、事项和计划用车时间,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用车;使用完毕后,在登记表注明车辆的归队入库时间及需备注事项,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四)特殊情况下车辆调配使用由警务保障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调配使用。(五)租用车辆的申请、审批、管理、期限。1、因工作需要进行租用出租车执行公务活动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审核同意后,呈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呈保障室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租到政府采购中标出租
12、车企业进行租用车辆。业务部门同时租用三辆车辆以上(含三辆),要书面向局党委会提出申请,经局党委会通过租用车辆申请后才能租用车辆。2、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租用车辆,租用车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个自然日,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不得变相连续租用车辆,不得将租用车辆用作私用。3、租用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要将车辆驶回单位进行停放,或者到其他指定地点停放进行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一律将车辆归还出租车企业。4、车辆租用手续由业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标出租车企业办理,车辆租用后业务部门把租车合同复印件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备案,并把车辆统一集中在警务保障室进行保管。警务保障室凭租
13、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根据业务需求统一安排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5、租用车辆的运行费用。加油、桥路费等参照我局公务用车标准进行报销,车辆的保养费用由出租车企业负责。6、业务部门需要使用租用的车辆时,到警务保障室进行车需填写总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车辆登记后由保障室领导审批后才能使用租用的车辆,车辆用完后把车辆交还警务保障室进行集中统一保管。7、严禁不按规定登记使用车辆,严禁将租用车辆用于办私事,严禁将租用车辆变相用于个人专用车辆,违反规定的按双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理。三、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均必须一车一档进行建档,全局的公务车辆由警务保障室统一建立车辆原始档案,警
14、务保障室统一登记造册,并按资产来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详细保存车辆购置、登记权证、行驶证、年审、维修、及保险等信息。同时,要配合警务保障室作好全局公务用车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年审变化及其它所有变更登记必须及时向警务保障室报备。四、规范公务用车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停放时必须做到统一、规范、有序,监督室要定期对公务用车的停放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不适宜停放的场所,执行公务时除外。五、强化内部监督(一)监督室加强公务用
15、车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公务车用车使用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对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的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情况的要进行全局通报公示制度。警务保障室每季度要向全局公示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并通报监督室,由监督室视情对相关违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六、公务用车加油、维修等运行经费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统一制定局公务用车维修、用车等费用的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市局大院、巡警、交警的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全局各单位要着力降低车辆运行和维护成本,坚持节约原则,在保证安全行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尽量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车辆原则上不新购置,尽量节约开支。(一)公务用车加油1、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额加油制度,局机关及交警大队公务用车统一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交警大队大槐、沙湖、圣堂中队三个中队根据驻地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定点油站加油,并将定点油站报警务保障室备案。公务用车每月核定用油数量力口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如需增加用油,需填写我市公安局增加用油申请表,经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