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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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三号)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区域协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泸沽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
2、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风景名胜仪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泸沽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泸沽湖流域,是指宁液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行政区域内以泸沽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第三条泸沽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
3、头治理。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统筹兼顾当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传统村落建筑、风貌等的保护。第四条泸沽湖最高运行水位为2691.8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691.00米。泸沽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第五条泸沽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丽江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
4、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泸沽湖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叠区域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第七条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与林长制。河(湖)长和
5、林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泸沽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省、市、县和永宁镇(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泸沽湖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泸沽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泸沽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省、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泸沽湖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泸沽湖保护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泸沽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泸沽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6、励。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泸沽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泸沽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承担泸沽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决定泸沽湖保护的重大事项,建立完善泸沽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泸沽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泸沽湖管理机构)、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泸沽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三)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职责;(四)负责落实泸沽湖
7、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泸沽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实施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四)建设以及维护保护管理设施;(五)依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泸沽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七)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流域内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A)建立侵占湖体、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九)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自然资源、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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