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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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丽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丽水市新时代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丽委办发(2023)30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乡镇级的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伍中从事火灾扑
2、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一线岗位工作的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或聘任制人员。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辅助力量。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体系,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消防救援站有效保护范围外的区域或者乡镇(街道),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第六条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
3、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省级重点镇、省级中心镇以及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第七条年接警量或者GDP占比靠前的乡镇(街道),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专职消防队升级为消防救援站。按规定应建乡镇志愿队但年接警量占比较少的乡镇(街道),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由相邻的乡镇(街道)签订共建协议等方式,联合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合建乡镇可不再建设乡镇志愿
4、队,但合建乡镇原则上不超过3个。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站点布局、建设标准和消防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应参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前,应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其中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投入执勤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撤销或者改变属性;遇特殊情况确需停止运行、撤销或者改变属性的,应当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同意。第十条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
5、急救援任务,具体职责如下:(一)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三)开展防火检查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加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牌子,承担森林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抗洪抢险等职能任务。第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消防联动调度体系,配置119接处警终端、对讲机等通信装备,并接入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
6、。第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命令,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应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十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执勤规范,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服装标志和证件管理。第十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岗前、在岗培训制度,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执勤训练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集训、驻队轮训、联合演练等形式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所属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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