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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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13日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含迁建,下同)、改建、扩建的营运期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
2、产排项目。第三条使用备用柴油发电机、锅炉、工业炉窑、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章严格源头控制第四条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特指东区、西区、南区、石岐街道)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第五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如未作定义,则按照使用状态下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执行。无需加入有机溶剂、稀释剂等合并使用的原辅材料和清洗剂暂不作高低归类。第六条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
3、业,其所有产能投产后的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产量比例原则上须达到企业年总产品产量60%、70%、85%以上。第七条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Vc)CS总量审核制度,各镇街必须完成年度VOCs综合整治任务,否则实行VOCs指标限批。VOCS总量来源包括每年可用VoCS总量指标”和倍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倍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来源包括关闭(企业已在VOCs排放情况调查范围内计有VOCs排放量,并已注销排污许可证)或整治项目形成的VOCs减排量(即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专家现场核实核算的企业VoCS削减量)。总量控制要求以我市最新总量管理政策为准。第八条对于涉VC)CS产排的企
4、业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企业涉及扩建、技改、搬迁等过程中,其原项目中涉及VOCs产排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等须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第三章规范过程管理第九条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十条VoCS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收集效率不应低于90%o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
5、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含VC)CS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应按相关标准等要求密闭储存、转移和输送。第十二条对含Ve)CS物料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企业,必须使用1DAR技术,并建立检测修复泄漏点台账。第四章加强末端治理第十三条涉VoCS产排企业应建设适宜、合理
6、、高效的治污设施,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e)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VOCs废
7、气治理设施如配套有水帘柜、水喷淋塔等,均只视作废气前处理工艺,不计入Ve)CS废气处理效率中。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第五章强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涉VOCs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涉VOCs生产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台账资料必须包括:(一)用于鉴定原辅材料类型的证明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二)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的证明材料(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三)Ve)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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