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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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为内部工作指引
2、,适用于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总量指标管理。以下情况不纳入本管理细则管理范围:(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业废水部分需实行总量指标替代)、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厂。(三)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但年排放量小于等于300公斤的省市级重点项目,不需要申请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报批环评文件时,如项目中产VOCS工序涉及多行业的,只要有某一个行业涉及重点行业的
3、,则环评文件报批的所有工序均需实行总量指标分配,不属于第(三)项的豁免范围。(四)不属于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五)建设单位、行业类别、主要产污工序相同且排污量不增加的市内异地搬迁项目(原环评批复无明确批准的排污量或原环评文件中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分析且没有明确数值的除外)。第二章总量指标来源及类型第三条【总量指标来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我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
4、实际减排量与上级要求减排量之间的超额部分。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印染、牛仔洗水等行业或工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第四条【可替代总量指标类型】可替代总量指标分为年度指标、重点项目指标、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三类。年度指标由各镇街自主分配,重点项目指标、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由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
5、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量办”)统筹安排。第五条【年度指标】每年年底前,市总量办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的各镇街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和上一年度减排量完成情况等进行差异化定量分配下一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以下简称“年度指标”)。各镇街当年未使用完的“年度指标”,由市总量办统筹再分配。第六条【重点项目指标】对省市级重点项目,或未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但镇街要求给予总量指标支持的优质项目,设立重点项目指标。重点项目指标由市总量办统筹最终确定,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平台等建设集中治污设施的(共性产业园除外),或生活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
6、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自来水厂、医疗机构、殡仪馆等涉及民生和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其总量指标的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第七条【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对在本管理细则实施后规划环评通过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立)的共性产业园,设立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专项支持共性产业园内建设项目。共性产业园在规划环评阶段不需要申请总量指标,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规划环评时予以确认。共性产业园规划环评经审查通过后,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环评审批时,不需总量指标替代;园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所有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需申请总量指标,由镇街集中向市总量办申请,且原则上应来源于周边企业拟通过治理、关停等
7、措施预计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废水、废气进入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属于间接排放指标,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属于直接排放指标;由审批部门在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共性工厂总量指标的申请适用本条规定,其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周边企业拟通过治理、关停等措施预计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第三章总量指标申请第八条【年度指标的申请】市镇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受理需新增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同时通知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该项目总量指标需求,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报项目环评审批部门,作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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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山市 建设项目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指标 管理 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