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
2、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S)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
3、成的育种。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第六条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第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八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转
4、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一)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第十条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
5、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一条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第十三条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二)以国家名称命名的;(三)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四)同政
6、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办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七条申请人委
7、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照片各一式两份。第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二)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三)照片应为彩色;(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X12.5厘米或者10厘米X15厘米。照片应当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必要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第二十条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条例 实施细则 林业 部分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