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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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规范(2023)4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备案、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
2、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工作;(二)负责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备案管理。第四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五条制定部门可以参照本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明确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及复审程序等要求。第六条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但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制
3、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七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八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第九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和名称,可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名称一般为“规范”“指南”“规程”。第十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时,应配套起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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