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往届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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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往届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32号)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12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2015)46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往届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序推动现由市学生事务中心保管的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
2、向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统筹协调、属地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市学生事务中心负责统筹规划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做好毕业生信息比对、档案整理及移交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清理移交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档案移交、接收及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及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二、确定移交范围市学生事务中心当前负责保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可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有序移交至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一)户籍归属明
3、确。毕业生本人具有本市户籍,可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应的接收区。(二)个人信息完善。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完善。(三)档案材料完整。毕业生人事档案内反映其学习工作经历、政治面貌、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记录材料基本完整。(四)保管权限清晰。毕业生在本市无就业单位,或其就业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资质。(五)法律关系清楚。毕业生本人及家属,与其毕业学校、就业单位及当前档案保管机构等相关利益方,不存在民事诉讼、劳动纠纷等风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仍由市学生事务中心继续保管。三、做好交接准备为确保往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有序交接,市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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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本市 户籍 高校毕业生 流动 人员 人事档案 相关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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