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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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2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县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2023年7月17日附件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
2、出让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有效引导排污权向优质项目转移,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需求,支撑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市县排污权储备分工(一)无偿收储1 .来源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纳入市级储备;2 .可储备的
3、二氧化硫单项指标超过(含)100吨/年或氮氧化物单项指标超过(含)50吨/年的储备排污权由市级统一收储和统筹出让,出让收入分成按省、市、县(市)区各30%、35%、35%执行;3 .涉及市、县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的,按市、县两级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储备;4 .其他排污权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权限收储。(二)有偿收储市、县两级可根据政府储备量和辖区内排污权指标需求情况,通过协议购买、原价回购、竞价交易回购等方式开展有偿收储。由市、县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储备。二、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一)出让储备排污权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排污总量指标市场需求和区域总量控制、重点工程减排要求,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
4、方式,出让给新(改、扩)建项目,不得用于调剂或出让给其他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二)出让储备排污权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优先出让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量。(三)储备排污权跨县级出让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重点工程减排要求。(四)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政府储备出让的,由所在县(市)区储备排污权先行出让保障,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排污权补足,政府储备不足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市场购买获取。(五)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其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仅限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可申请政府
5、储备排污权出让。三、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一)落户于福州市辖区内的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二)须申购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WO.05吨/年、二氧化硫W0.2吨/年和氮氧化物W0.2吨/年的微量排放项目。(三)当市场供给不足,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保障落地于福州市辖区内的新(改、扩D建设项目。四、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价格(一)福州市辖区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出让交易价格以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取值,但不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即:出让交易价格=基准价格*调
6、整系数,基准价格和调整系数取值详见附件(1-3)o(二)微量排放项目,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由市、县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直接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协议出让储备排污权,建设单位直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购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三)当市场供给不足,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竞拍价格以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90%(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为底价。(四)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仅限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出让价格为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5%,但
7、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五、加强排污权储备、出让监督(一)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建立储备排污权出让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出让交易服务费明码标价及价格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及入库。(二)市、县两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为市、县(市)区各35%,其中,有偿收储排污权出让收入以初始有偿使用费为基数进行分成。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收入使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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