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牢“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根基,壮大品牌主体,探索一条有鲜明特色、有稳定质量、有文化内涵的“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发展之路,提高“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带动高明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用于高明区现辖行政区域内提供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以及食品的品牌。第三条“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实行申报许可授权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第四条使用“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
2、企业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区餐饮行业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负责“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第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许可、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推进“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第二章许可流程第七条申请使用“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食品产地应当在佛山市高明区辖区内;(三)提供的食品、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四)近3年无
3、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B级及以上;餐饮店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B级及以上。(六)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A级,获评餐饮“明”店、“明”厨、“明”菜等,高明老字号,利用本地特色食材制作的食品优先获得使用授权。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区餐饮行业协会申请使用“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高明区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S)申请日12个月以内的检验报告书及符合第七条第五款条件的有关证明;(四)其他优先获得使用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区餐饮行业协会
4、对生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主体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餐饮行业协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第十条经批准后,区餐饮行业协会与申请人签订“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高明美食”使用证书及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一条“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第三章标识使用第十二条使用“高明美食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范围。仅限于获得许可授权的商家、食品和服务,并用于双方约定的食品包装、容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明 美食 区域 公用 品牌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