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慈善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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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慈善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吸引社会各界力量进行慈善捐赠,规范慈善专项基金的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慈善事业依法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XX市慈善会、XX市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设立专项基金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会捐赠的资金,用于本会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或经双方共同协商
2、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而设立的慈善基金。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第四条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背离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第五条捐赠人可以在本会一次性或分批分期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也可以留本捐息设立专项基金,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每年增值部分以不低于本金的5%的款项捐赠给本会。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时,捐赠人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基金名称、设立目的、设立方式、使用方向等。第七条本会同意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后,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
3、项基金名称、资金来源、基金规模、基金用途、合作期限、监管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留本捐息专项基金还应在协议中就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和管理措施等予以确认。第八条专项基金的名称由“xx市慈善会(基金会)”+(法人或自然人)+“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专项基金名称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本会与捐赠人具体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本会负责人的称谓。第十条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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