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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3)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容貌规定1.2 本导则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依照原技术标准设置的既有户外招牌,在本导则施行后,适用其监督管理
2、。1. 3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1. 4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1.5本导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章通用规定2. 1户外招牌定义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3、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2户外招牌分类2.2.1 户外招牌总体分类分类依据类另U设置功能单位名称招牌、建(构)筑物名称招牌设置位置附属式招牌、独立式招牌2. 2.2按户外招牌的设置功能分类(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2. 2.3按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分类(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2)独立式招牌:指设
4、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包括竖向独立式招牌和横向独立式招牌。2. 3基本要求2.3.1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2.3.2 户外招牌仅限设置人(或获得授权的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合理位置设置,设置内容仅限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名称、建(构)筑物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不得含有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2.3.3 户外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涉及使用地名的,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2.3.4 4设置要求2.4.1
5、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2.4.2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2.4.3 户外招牌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2.4.4 户外招牌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的非易燃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6、50016-2014)(2018修订版)的规定。当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构)筑物高度大于50米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2.4.5 5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制作应向高科技、特色化方向发展,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2.4.6 户外招牌的照明设计和设置应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协调,光色运用应与户外招牌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不应影响城市夜景亮化的整体效果,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以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2.4.7 户外招牌的照明设置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应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避免对街道
7、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2.4.8 5外观要求2.5.1 户外招牌设置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建(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2.5.2 同一街道相邻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应整体协调,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2.5.3 同一建(构)筑物相邻门店的户外招牌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位置应统一,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2.5.4 户外招牌底板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主色,如建筑立面较好,可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2.5.5 户外招牌宜采用与建(构)筑物
8、主色调以及造型相呼应或接近的外观并与城市其他构成要素相协调,其材质、色彩宜体现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湖湘文化特色。2.5.6 5.6特殊区域或情形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户外招牌应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户外招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门店招牌,应原貌保留。(2)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户外招牌设置可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3)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
9、题字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户外招牌设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中华老字号店可以设置体现历史文化的传统匾额。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品牌统一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户外招牌,保持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及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三章招牌设置规定3.1户外招牌设置基本规定3.1.1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1)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以外或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2)利用危房、违法建筑以及建(构)筑物顶部凌空部分设置(原则上包括裙房顶部),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3)利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或者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10、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安全视距;设置后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4)占用建(构)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或设置后可能阻碍火灾扑救与救援。(5)设置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或遮挡窗户影响室内通风和采光。(6)在无内部结构固定的情况下,在玻璃幕墙(包括内透等形式)、玻璃门(窗)、观光电梯内设置。(7)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8)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高压电力架、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通信杆线等专用设施设置。(9)利用或破坏树木等植物设置。(10)设置的户外招牌长度或宽度延伸至道路。(11)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12)超出建筑女儿墙部位设置。(
11、13)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14)使用动态视频(电子显示屏、走字屏)或音频等形式设置。(15)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招牌。(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3.1.2位置控制要求(1)户外招牌不宜在两栋建筑之间连接墙面设置。(2)户外招牌不宜采取在几栋建筑上设置单个或多个文字(图案)来组成整体招牌的形式。(3)建(构)筑物三层以上的墙体仅能设置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不应设置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4)户外招牌原则上应设置在规划预留的招牌位置。(5)在建(构)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若无预留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
12、位置,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6)在建(构)筑物底层无专用室外出入口的、且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的,若无预留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位置,应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集约式墙面招牌或者集约式落地招牌。(7)新增临街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统筹规划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3.2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设置规定单位名称招牌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一致。1. 2.1设置形式(1)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以门楣式招牌为主,可根据
13、建筑外立面实际情况设置雨棚式招牌、一体式招牌、垂直外挑式招牌、门侧竖式招牌。(2)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可在窗间墙设置门楣式招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集约式墙面招牌或集约式落地招牌。3. 2.2设置数量(1)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2)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位置设置风格一致、尺寸协调的招牌。(3)同一单位(门店)有多个专用主要出入口,可在每个专用主要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4)集约式墙面招牌原则上只能在建(构)筑物的某一立面设置一处,如因特殊情形需设置多处,总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的数量。(5)集约式落地招牌总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主要出
14、入口的数量。4. 2.3一般要求(1)相邻门店的招牌应分别设置,不应连为整体。(2)招牌不应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3)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应保持牌面平整,牌面上下沿应对齐。(4)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应破坏构图关系,底板不应覆盖线脚设置;门楣式招牌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5)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6)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门楣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应超过圆拱的下缘。(7)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招牌可以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
15、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统一。(8)招牌文字及标志高度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文字比例适当,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招牌高度的2/3,其字体的具体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行车道路宽度(米)招牌字体最大边长(米)160.51624(含)0.624-400.7400.85. 2.4具体要求(1)门楣式招牌:指设置在临街建筑门楣上平行于墙面的招牌。门楣式招牌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高度不宜超过15米,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米的通行高度,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应超过0.5米。对于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应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设置,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米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2)雨棚式招牌:指依附于建(构)筑物入口构件部分设置的招牌。应采用镂空字体或轻质结构,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下缘不应低于雨棚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棚四周边线。招牌下缘与地面的垂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