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交易、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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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doC 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doc 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doc 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doc 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d。C 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doc 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doc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一、支持对象(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
2、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二、支持条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
3、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
4、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1,0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四、工作程序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
5、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三)申报材料: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2 .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组织评审情况以及各环节评审(审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
6、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五、监督与管理(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
7、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3)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执行。(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
8、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出效益,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省科技厅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四)省科技厅对省工研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省工研院执行项目评审规则和工作流程情况,以及项目动态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情况。省工研院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管理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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