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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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23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快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保障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本条例所称公共数
2、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第三条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衔接,共享开放、创新应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应当建立跨层级、跨地
3、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并加力推动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的会议由网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会议由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召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其他工作的会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召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
4、用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据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发展数字经济、保障数据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一节一般权益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依法自主使用,进行处分。第九条鼓励探索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依法保护自然人、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处理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推动数据交易活动的开展。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公共数据第H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应当与省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级公共数据平台和各地各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统
6、一管理,实现对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规划和管理。第十三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本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和动态更新机制。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第十四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省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
7、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和标准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第十六条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并接入省级公共数据平台。省和设区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
8、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层级归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并向同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第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确定的更新频率,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或者公共数据采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数据采集部门应当予以核查。经核查,相关数据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八条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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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促进 数据 发展 应用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