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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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二、支持条件(一)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二)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三)上年度毕业企业应不少于2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四)上年度在孵企业营业额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五)上年度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新培育4家科技型中小
2、企业;2 .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3 .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进行“四技合同”登记。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分档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和有关要求面向全省13个市(地)和有关单位下发申报通知。(二)市(地)科技局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书等相关佐证
3、材料,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三)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根据绩效指标、加分指标及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综合评价遴选出拟支持的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结果直接纳入支持范围。(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孵化载体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相关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孵化载体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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