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杜绝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第一章防火防爆要求第一条生产厂区内禁止吸烟。第二条防火防爆区禁止易产生明火的车辆进入;确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第三条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地板、工具及衣物。第四条易燃易爆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
2、使用量。第五条使用、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第六条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或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使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表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第七条严禁携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第八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以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料保温。第九条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选购、布置和包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火防爆等级及防火防爆要求。第十条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检修
3、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进行一次校验检测。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第十二条可燃气体和可燃易燃液体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单独用于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0.3欧姆。第十三条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他建筑物。第十四条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禁止使用。第十五条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
4、规定对外观、尺寸有补焊过的或其他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做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严禁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十六条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均应按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规定和颜色进行涂色。第十七条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第十八条车间、厂房等应根据需要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第十九条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维修制度”。第二十条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占用道
5、路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消防队)批准。第二十一条厂内所有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教育,掌握消防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阴井等场所输送氧气。第二章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第二十三条建筑防火:厂房的建筑、可燃或易燃物品的贮存、生产工艺装置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四条防爆泄压: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和测厚工作。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
6、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高处,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最高设备2米以上。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气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措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6、有突然超压可能或盛装瞬间分解爆炸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安全方向。7、凡是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8、设备或装置的易燃部位附近,应装设必要的防爆墙。第二十五条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
7、、压力,不超温、不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和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十六条防止氧含量超标:1、氧和易燃易爆气体混合是发生着火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艺各环节和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2、严防未燃烧的空气(氧气)进入煤气系统。一旦造成氧含量高,超过0.5%应减量生产,超过遇停止供气。3、粗苯净化车间应严格操作,加强联系,严防系统内形成负压吸入空气,引起爆炸。4、系统和设备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转换彻底。检修后一定要把空气置换合格。5、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七条防火设施:
8、1、在工序之前,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应设单独放空管。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面阀门设放空阀)。3、有易燃易爆物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蒸汽或惰性气体置换的设备,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第二十八条防静电放电:1、下列各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1)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2)空气分离装置保温箱及箱内设备、管道。(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动粉状或粒状的易产生静电物料所用设备及管道。(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件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2、在装油或
9、装其他易燃物料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测试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大罐要在半小时后进行。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5、易产生静电的场所,应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拦、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6、易燃易爆的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一下。7、禁止穿戴产生静电和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第二十九条贮运设施:1、易燃液体贮藏应设液位计、呼吸阀、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阀,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2、液氧贮藏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3、充
10、装液氧前,必须对槽车、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4、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第三十条物料排放: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气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3、厂区的下水主管、支管与各区段间用水封井隔开,当两个水封井间的管线超过300米时,管线上应增设水封。4、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废油回收装置。5、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
11、时消除泄漏。第三章防尘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尘毒危害1、备煤、筛焦、运焦机械化程度很低,劳动条件差,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焦炉附近3、4苯并花的浓度可高达816.8-24279g1000m3o几乎整个焦化厂都处于3,4苯并花的污染范围之内。2、根据测定回收终冷水架下风侧大气中的氟化物浓度,如果以日平均浓度标准SO1mg/m3来衡量,普遍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氟化物的主要污染源是终冷水架,其次是熄焦塔。硫化物的危害主要有SO2、H2S、CS2等,其中含量最大的是S02,当采用焦炉煤气为炼焦燃料时,燃烧生成的S02通过焦炉的烟囱放散。其它有害物质还有NH3、CO、No2、C6H5、OH砒碇以及各种
12、多环芳烧炭氢化合物等。第三十二条尘毒治理措施1、装炉烟尘约占焦炉烟尘总量的60%,控制措施是:密闭化装炉、顺序装炉、集烟洗涤装煤车、带固定干管的串级落地洗涤系统等。2、顺序装炉法的原理是在装炉时间内任一吸风侧只允许开放一个装煤孔。它适合有四个装煤孔的双集气管焦炉,不需要特殊的机具,也不增加额外的能耗,因此技术经济效益优于一般控制方法。3、焦炉烟尘控制,首先要抓装炉的烟尘治理,而顺序装炉法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投资省、节能而且效果好。4、公司一、二期焦炉在炉项装置消烟除尘装置。5、推焦烟尘是仅次于装炉的污染源,约占焦炉总烟尘量约30%。推焦烟尘控制的措施有:带固定干管的移动烟罩,焦烟大棚,封闭式接
13、焦车,移动式焦烟洗涤烟罩,焦烟洗涤导焦车以及开式喷淋等。6、湿熄焦烟尘约占焦炉总烟尘量的10%。为了减少焦尘排放,在熄焦塔内安装百叶除雾板,可捕集到90%以上的焦尘和液雾,为了减少酚、NH3、HCN.H2S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熄焦用水必须具有当地河流的水质标准。7、采用湿法熄焦,应当装设百叶除雾器,并对现有的熄焦塔加以改造,熄焦用水积极设法处理,即可有效控制温法熄焦的烟尘污染。8、煤焦场公司主要采用防尘网覆盖及高压喷洒水措施,以防止煤尘扩散。第四章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根据我公司的生产特点,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第三十四条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员工的危害
14、应从设计抓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对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齐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IOmgm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o硫化氢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第三十六条对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器材,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或放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
15、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第三十七条在生产、储运等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硫化氢单位,要掌握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建立硫化氢分布图,使单位员工工人掌握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并在危险点设置警示牌。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置检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第三十九条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搞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禁止排入其它污水系统。第四十条必须将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化验室等于工业污水系统相连的室内排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第四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必须定期组织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第四十二条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硫化氢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在含硫污水等易挥发硫化氢的储槽(池)上作业时,必须随身配戴好适用的防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1人作业,1人监护。第四十四条凡进入含有硫化氢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