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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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弘扬长征文化,传承长征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的主要活动线路及其周边重要文物、会址、遗址、纪念设施、村落和旅游景区(点)等,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划定并公布。第三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彰显特色;总体设计,统筹
2、规划;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红色基调,教育为主;开放合作,共享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所需经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建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工作。文化
3、和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七条各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审批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支持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等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第九条对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
4、、建设、管理和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各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文物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红军长征主要活动线路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保存原貌的要求划定红军长征主要活动线路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县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开展
5、长征文物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新发现的不可移动长征文物遗存的临时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并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做好认定、定级和建档工作。县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做好新发现的可移动长征文物的认定、定级和建档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长征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根据情况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制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长征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长征文物的集中连片保护措施,加强对长征文物历史风貌的保护,对濒危损毁的长征文物进行抢救
6、性保护,对重点长征文物进行预防性、主动性保护,加强战场遗址、渡口遗址等的保护。第十四条负责管理长征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对长征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性保护,配备保护所需的设备设施,对濒危长征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封闭管理。长征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馆藏长征文物的管理制度,并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征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长征文物的安全。第十五条各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每2年开展1次长征文物维护保存状况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排查工作,建立长征文物排查档案,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
7、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调查、征集反映长征史实、长征精神的口述资料、文艺作品、历史故事、民俗活动等,做好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工作。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省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设保护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各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以划定的红军长征主要活动线路为核心,修缮重要文物,建设和完善纪念设施,依托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和生态旅
8、游资源,建设与长征文化主题相协调的美丽乡村和景区(点)。第十九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应当突出长征文化主题,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第二十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长征纪念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交通、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各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第二十三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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