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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2、,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3、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篇: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XXX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三、凡是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
4、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二)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
5、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X公安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第三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山西
6、财经大学)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2015年入法以来,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完善,可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既能够保障司法权威,又可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施,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各地同时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
7、状不容乐观,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1)行政负责人概念界定不一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以及规定,在出庭负责人的概念界定上就出现很大的歧义,暴露出各地对行政负责人的概念界定的指规范上的各不相同。对于负责人的概念更是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所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负责全局总揽工作。第二、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各部门的分管副职领导;第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从目前行政负责人制度的实施来看,一旦需要参加应诉,大部分的观点都是倾向与机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一把手。(2)应出庭案件的类型不一在新
8、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对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该强制出庭还是提倡出庭,大多数的学术观点都是肯定肯定后者。从案件类型的数量上进行了降序统计,第一是对执法活动进行干扰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是本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是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行政负责相关人进行应诉的案件;第四是同级别法制机关、服役机关以及法院要求进行出庭应诉的案件。从高到低的案件分类情况,可以清晰的看到三点现象,分别是缺乏实际的操作、缺失合理性的依据以及严重复用的现象。(3)出庭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从研究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中得出一个共性规定,每年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次数应该大于总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但是这项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
9、,第一,各地对于出庭应诉的数量标准没有统一,随意性太大。第二,从三分之一的这个比例上看,出庭的数量是相对比较少。第三,各地基数不一,参照三分之一的比例来说,如果本只有三件行政诉讼案件,那么行政诉讼负责人只需要参加一次应诉而已。(4)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缺失在新行政诉讼法中,针对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增加了关于出庭人的身份特殊性和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应当委托所属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条例的增加是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了一些漏洞,并未对不能出庭的特殊性和利益进行一个界定,会造成其立法目的的偏离和实施效果的差强人意。(5)不出庭法律责任模糊对应应诉责任追究的方面是相当薄弱的环节,具体的表现为:
10、第-,模糊的责任制度、在现有的行政应诉追究制度上,对未遵守行政应诉规定的行为进行司法处分建议,并未明确承担的责任,因而造成不清晰的应诉责任。第二,不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以及工作人员都可以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同时没有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员是否需要出庭。第三,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收到司法处分建议后,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上级有权在内部进行行政处分决定,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进行不出庭应诉的处分。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1)厘清行政负责人出庭的主体细化相应的工作人员的界定,将非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以及分管负责人涉入其中,在行政机关正副负责人不能出庭
11、时,作为一个优先选择项。这不仅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同时加强了其实地落实操作的可靠性。(2)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在制定行政规章文件或进行司法解释过程中,整体将行政负责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情况涉及主体特殊,例如被诉讼人是人大代表。而对于衡量重大程度的考量可以根据涉案人数、诉讼额度以及法律法规适应的负责程度。第二、根据审核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合理的将行政纠纷化解,即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出庭应诉活动。对于第二点应该加以重点规范,赋予法院对出庭应诉通知书,因而达到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好的要求行政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
12、3)明确出庭的具体要求构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为的指引规范。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时,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心转移在各地个性化需求上。围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体现,一、针对庭前、庭上、庭后列出具体的行为指导,在庭前,应当对做好充分准备,即对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了解。在庭中,应当积极参与应诉,作出有实质性、针对性的意见或回答。在庭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判,深入研究法院的司法建议并落实到实处。二、针对情况复杂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难以预判,在出庭数量无需作僵化的数字要求,可以考虑从正面激励的角度给予规范。三、针对出庭责任的监管上,建议在高效出庭与出彩表现两方面构建机制,不断完善
13、和改进,同时对形式、要件、程序、追债主体进行细化,从整体上惩戒机制提高操作性。(4)明确不能出庭的具体理由无论正当理由还是特殊情况,都界定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不仅没有表述出具体的含义,而且还给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给予了一定的适用空间。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司法审查和立法明确相结合的模式,产生互补的效应。首先由相关机关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进而给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实现一理由一审查模式。(5)完善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追究发布具体且细化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提出具体的细化建议如下:其一,对于行政机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出庭应诉的,可以适用警告、记过处分;其二,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行政
14、机关负责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没有提交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以及仅派工作人员参加应诉的,可以适用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适用降级处分;其三,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极大影响时,甚至引起网络媒体的关注以及上级领导重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有逃避或躲避的消极心理,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审判的,情节恶劣的,可以适用撤职、开除处分。参考文献:口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臼,中国法学,2013年,(01)0黄学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法治研究,2012年,(10)3章志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立法面向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12年,(10)第四篇: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15、发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7-01-24【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宁德市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本的第T牛行政诉讼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