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序号部门权力编码(通用)权力目录名称(通用)监管层次(通用)罚则(行政处罚)罚则详情(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名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市水利局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C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
2、仍不安装等违法情节严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市水利局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1、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F罚款
3、。3、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4、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B、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影响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2、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80%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