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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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现就我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有关暂定规定如下:一、优化砂石开发布局(一)严格规划准入管控。砂石矿山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控要求,矿区范围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省属国有林场等范围重叠,且应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二)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按照保护生态、保障发展、合理利用原则,统筹考虑资源禀赋条
2、件、交通运输条件、绿色矿山建设、城镇产业布局、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在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夷平式开采条件、矿地结合条件较好(闭坑后土地可充分利用)、曾开采扰动未完全恢复生态功能、矿区储量及生产能力均较大且交通运输便利的区域。(H)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新建砂石矿山原则上应按照等高线对整座山体进行规模化、夷平式开采,并综合考虑开采后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设置开采标高;确实无法实现夷平式开采的,应按照“资源开采利用最优化、边坡需治理面积最小化、采后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开采范围,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拟建砂石矿山开采范围涉及山脊线两侧
3、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区不得分割,应整体出让。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一)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砂石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内,认真组织开展砂石矿山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在统筹考虑己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矿业权出让范围、数量、规模、年限、时序等,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二)加强年度出让计划管理。砂石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块内对符合生态保护、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合理确定年度拟出让砂石矿山项目,并纳入每年年初制定的
4、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计划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厅。三、严格落实“净矿”出让(一)切实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石采矿权出让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林用地等审批事项衔接,确保采矿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开采工作。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优选海砂开采区块前,应商海事、环保等部门意见,并切实组织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海域环境影响
5、评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砂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论证、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海上交通安全影响等前期工作,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二)探索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模式。为保障砂石矿山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各地应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02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要求,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探索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推动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制度改革创新,从根本上解决矿地矛盾问题。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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